一、否定报备制是指办事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事务,经办人员对不予受理、核准的事项,应明确告知当事人,并登记备案的制度。 二、经办人员对办事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,凡不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予办理,产生否定办理事项的,应及时填制《风景区工商局否定事项报备案表》,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报备。 三、否定报备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,并告知当事人。 四、有关职能部门对不予受理或核准登记的事项,应指定专人负责将否定报备的材料整理归档,以备核查。 五、违反本制度者,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;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,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;经告诫仍不改正的,予以待岗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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